項目代建
項目代建是項目投資人或使用人委託專業單位充當代表項目業主負責項目建設。
1、作為代建人的專業單位應該是具備專業建設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獨立市場主體。目前尚缺乏規範的代建人資質認定的標準。各地曾推出與工程項目管理相近的一些資質作為代建人的進入門檻。目前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只要具備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造價諮詢或房地產開發、工程總承包資質中的任一項即可作為入門資格。
2、 代建人代行項目業主全過程、全方位的權利,一般具備資金管理權和簽約代表權。 從項目縱向看,代建首先是全過程的。項目建設分為兩個階段,即前期工作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前期工作階段指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直至初步設計;建設實施階段指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施工、監理直至竣工驗收、保修的階段。
3、代建範圍主要有兩種情形:
(a)前期工作階段和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
(b)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
本質均是一種全過程的代建。至於有些地方所說的前期階段代理,是一種工程諮詢服務,不是本文所稱的代建。從項目橫向看,項目代建應該是全方位的,代建人的職權不僅限於建設管理權,還應包括代位元代表權、簽約代理權、資金管理權。專案全方位全過程代建也並不意味著代建人對項目建設過程的絕對權利,委託人仍然可以對標準、進度、投資變動等重大事項進行必要監督。
4、 代建人代為承擔項目業主確保進度和品質、嚴格控制投資的責任。 在代建模式中,代建人承擔確保項目進度、品質和控制投資的嚴格責任,代建人的報酬與其代建績效密切相關。
5、 項目代建過程公開、透明,代建各方相互獨立、相互監督。
項目投資人和使用人選擇代建人以及代建人選擇項目承建單位均可採用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代建人在代建中保持獨立,與項目投資人、使用人以及承建單位不應有利益關係;項目投資人和使用人相互分工,相互監督,並對代建人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儘管項目代建在我國各地有不同的做法,但是從整體上看與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均有所不同。